王磊律师亲办案例
未书面变更劳动合同而履行超一个月,应认定合同已变更
来源:王磊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3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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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与公司B2009年签订固定工作期限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备案,约定为工作期限为6年,职位为C,月薪3000元。2012年因公司B的岗位需要,经公司B领导口头决定,将A从职位C调到职位D,月薪变更为5000元,但备案的劳动合同并未变更。

2013年,公司B认定A的无论是从工作能力还是工作态度,均无法胜任职位D的岗位需求,故,经公司B领导决定,又将A的职位从D调回至C,月薪亦从5000元变回3000元每月。对此A表示不能接受,遂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。

在劳动仲裁的庭审中,公司B提出: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35的规定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而在本案中,双方在变更职位时,根本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变更,更没有在劳动部门备案,据此劳动合同根本没有变更,所以公司B要求A继续履行经书面备案的劳动合同无可厚非。

A则认为,第一次双方对职位及工资的变更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,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35对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。另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四)》第11的规定,“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,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,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,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现双方在第一次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虽没有以书面的形式,但却已经履行了将近一年的时间,并且没有任何违法的行为,故应当认定第一次劳动合同变更是已经既定的事实。而第二次公司B提出的变更,并未取得A的同意,双方并未协商一致,不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35对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,因此,公司B还应当依据第一次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的职位及薪水与A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

最后,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A的观点,裁定A与公司B履行职位为D,月薪为5000元的劳动合同。对此公司B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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